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保障义务, 致伤要减轻雇主责任。日前,蚌山区法院就审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系熟人。2010年6月的一天,方某雇佣刘某和陈某将蚌埠某道路两旁行道树上挂的广告灯笼摘除。方某给刘某和陈某每人发了一个梯子,一把钳子。在工作中,刘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骨盆骨折,住院治疗28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作为雇主,对原告刘某在工作中摔伤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独自登高作业,未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的损害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