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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隐瞒财产 分手夫妻再上公堂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1-02-11 11:28:38 打印 字号: | |

丈夫王先生感情出轨,陈女士在法院和其调解离婚,双方承诺所有财产均如实陈述并分割完毕。但离婚后,陈女士发现,王先生和“转正”的小芳入住了某高档小区的一处新居。为该新居的归属,这对“分手”夫妻再次对簿公堂。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生长在乡村的陈女士和王先生青梅竹马,两人婚后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为了让妻儿过上幸福生活,聪明的王先生一直做着小买卖,并把握住商机,开办了公司。让陈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好日子刚开始就走到了尽头,王先生经商过程中认识了个红颜知己小芳,并为之爱得死去活来,还向陈女士提出了离婚。陈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发动亲友和子女苦劝无果,王先生竟然诉讼到了法院,并威胁说,好离好散什么都好谈,否则陈女士什么都得不到还要承担公司经营亏损。20097月,心念俱灰的陈女士和王先生调解离婚,王先生得到了解脱。很快,王先生再婚了,新婚妻子就是那位小芳,双方并搬入了某高档小区的一处新居居住。陈女士经人指点,了解到该房是在其和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王先生和小芳共同贷款购置。遂以王先生签署离婚协议时隐瞒了该所住房和对公司的经营财产情况进行了不实描述,导致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消离婚协议,重新分割房产和公司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和小芳共同购置该处房产时,其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其支付的5万元房屋价款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陈女士依法享有分割权利,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虽然辩称10万元房屋首付款是小芳个人出资,购房合同姓名只是小芳对其离婚的承诺,没有证据证实,且与物权法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公司资产,由于王先生和陈女士在离婚时已经明确做了处理,陈女士已经获得相应补偿并出具有承诺书,其现有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王先生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法院不予准许。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陈女士和王先生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坐落于某小区房屋属陈女士和王先生共有的产权部分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给付陈女士财产分割补偿款3万元正,陈女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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