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签订已经过了两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违约为由将被告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合同并由金某承担违约责任。金某则坚持自己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上签的自己名字并非本人字迹,申请要求笔迹鉴定,并准备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调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25.69平方米,单价(人民币)每平方米3180.6元,总金额为399770元。合同签订后,金某未缴纳房款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故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而金某则对此合同一直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该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在房产公司备案,如果能够做通双方工作,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并履行,可息诉止争。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2009年1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继续有效;由于房价已今非昔比,金某另外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伍万元。在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均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对法院的工作一再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