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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工不慎致残 同乡老板冷若路人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1-02-22 08:17:0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然而,一雇主却对遭受人身损害的老乡雇员,不闻不问并推卸责任。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反目老乡握手言和。

原告卢某与被告秦某系河南省信阳市一个村的老乡。自20087月份起,卢某就一直跟随秦某在蚌埠从事房屋装饰设计工作。20109月初,卢某在秦某承包的蚌埠某小区家装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切割机切割致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食指末节离断伤,左食指中节皮肤、骨质缺损。住院治疗26天,医疗费等费用一直由卢某自行支付。卢某出院后,经鉴定左食指损伤属工伤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发生争执,卢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秦某作为雇主,对原告卢某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被告系同村老乡,均在异乡打工,审判人员在调处过程中寓法于理、以理释法,通过对秦某耐心的说服教育,最终使秦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愿意赔偿卢某损失。最终卢某与秦某庭后达成调解协议,秦某一次性赔偿卢某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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