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要大喜了,父亲为表示对二人的祝福,选择了在二人登记结婚的当天,将自身的全部积蓄5万元存款交给了女儿,让女儿置办结婚物品。可结婚不到半年,婚姻的殿堂就倒塌了,随之而来的是二人对这5万元存款的争夺,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2008年1月, 刚满23岁的小王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大自己7岁的小李,小王见小李老实本分,又大自己这多,一定会对自己好的,两人在认识不到一年的时间决定在年底举行婚礼。在同年10月份的一天,二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一天女方父亲将自己的积蓄5万元交给了爱女,但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还是在结婚登记后给的,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清。当天小王将父亲名下的5万元存款转至自己名下,事后购买电器用去18000元,购买二人衣物用去2000多元,剩余近28000元,被小李瞒着小王陆续取出。半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小王提出离婚,小李表示同意,但对这5万元存款,双方发生争议,小王认为是自己的父母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小李认为是二人登记结婚后小王父母给的,应为夫妻接受的共同赠与,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婚姻登记当天小王父亲名下的5万元存款转存至小王名下均无异议,小李主张是双方婚姻登记后共同获得的赠与,小王主张系婚前父母个人赠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因二人婚姻登记前没有共同生活,且该款系小王父母所有,按风俗习惯,该款是小王父母赠与小王用于购买陪嫁物品的,认定为赠与小王个人更为公平合理。小李私自取出的28000元,小王不知情,小李又故意隐瞒取款事实,故该款应返还小王。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