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朱某因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被蚌山区法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朱某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付杨某人民币15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朱某拒付,杨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及时找到朱某,朱某第一次见面时,满口答应“今天我上班没有时间,明天我把钱送到你们法院去。”考虑到朱某是一名牙医,且开有一家牙医诊所,诊所内病人较多,承办法官在办完法律手续讲明法律规定后即通知朱某第二天到法院交款。谁知承办法官不仅第二天没有等到朱某,之后也不管法院用什么方式传唤,朱某再也不到庭,法院多次到朱某的办公场所和家中也找不到朱某。但承办法官没有放弃, 2011年2月16日,终于在朱某的办公场所找到朱某,在严肃说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之后,朱某主动说“我认错,我自愿认罚”,考虑到朱某承认错误的态度较好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后蚌山区法院决定对朱某罚款5000元以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