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日前,蚌山区法院依法划拨了连带责任人银行存款83700元,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初,蚌埠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了蚌埠一小区居民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该项目负责人邵某先后多次从马某处赊欠水泥等建筑材料,拖欠马某货款60余万元,后马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邵某对所欠货款604843元分期履行,被告蚌埠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邵某上述款项中的83700元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生效后,被告未能按调解协议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事实清楚,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接案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于日前对被执行人蚌埠市某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内存款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马某领取了案款8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