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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七年拒绝过户 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1-03-07 11:00:36 打印 字号: |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仅不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反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

原告秦某于20033月通过中介买被告林某房产一套,房价9万元整。被告林某与前妻在19983月协议离婚时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归林某所有,林某至今一直未再婚。成交后,被告即将房屋交付原告。根据双方协议(公证书),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办好后,把余款6500元付清。20048月,双方在没办完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将余款付清,由被告书面承诺200510月底前主动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数年,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被告开始想反悔,一直不予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年初,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遵守合约履行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按照约定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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