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近郊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农村的自建房成了“潜力股”,某些“聪明人”看到了“商机”,想乘机捞一把,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005年1月,被告元军与蒋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元军以7万元价格购买了蒋某自建的座落于蚌埠长青乡某处六间住宅房(无产权证)。蒋某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元军办理涉及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2006年12月,原告马强与元军夫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上述房屋以1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原告),以后乙方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方无条件的协助乙方办理。如遇该房屋被拆迁情形,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费并全部交给乙方。违者付给对方所购房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的当日,马强将高息借来的10万元给付元军。2009年,上述房屋面临拆迁,马强本以为自己能快速“脱贫致富”,没想到蒋某家人拒绝承认蒋某出售房屋的行为。马强无奈要求元军退还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5万元,但元军只同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并称现在没钱,以后有钱再还。马强遂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的房屋系在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该类房屋占用土地的特殊性质,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由于元军和蒋某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马强与元军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无效。由于马强明知诉争房屋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仍进行买卖,其应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