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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不履行 “不吃敬酒吃罚酒”
作者:马永坤 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1-03-23 10:49:50 打印 字号: | |

316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执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被执行人贺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而被依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从执行人员手中领取了11400元执行款。

贺某和陈某原系夫妻,俩人在1995年结婚。婚后,他们的户口和贺某的父母在一起,但俩人和父母分家单过。贺某的父母将原建有的4间瓦房先后分给两个儿子贺某和贺某某。后贺某又建1间小厨房和二层计5间房屋。2008624,贺某和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有的房产、地皮、土地使用权归女方陈某所有,贺某自愿在一年内付1万元给陈某。陈某于2008年底起诉到蚌山区法院,要求贺某及其父母将贺某和陈某名下的房产归陈某所有、贺某给付陈其1万元。案件经蚌山区法院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最终判决贺某给付陈其1万元、5间房屋归陈某所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贺某拒不履行,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仍然无效后,蚌山区法院在315日对贺某实施了司法拘留。迫于强大的压力,贺某在第二天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承担了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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