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的案件。
2010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朱虎尾随被害人宋某某(女,2001年出生)至家中—蚌埠市某小区某室。朱虎趁宋某某家长不在家之际,对宋采取捂嘴、强行扒内裤的手段,将左手手指插入宋的下身,进行猥亵。
2010年9月21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朱虎窜至蚌埠市另一小区,其看见两名正在玩耍的女童王某某(2004年出生)和马某某(2004年出生),便以与二人玩耍为名,用手分别抚摩二名儿童阴部。后被告人朱虎又以带二名儿童玩“藏猫猫”为借口,在玩耍过程中又分别抚摩二名被害人性器官。因为被害人马某某的父亲认识被告人朱虎,遂报案。随后被告人朱虎被抓获。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虎采取淫秽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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