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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合同诈骗 骗取他人钱财获刑
作者:张 玫 李 莉  发布时间:2011-03-28 09:31: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蚌山法院2010年判处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6517,蚌埠某区准备对某景区进行招商引资开发,香港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招商引资意向性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60日内,如仍未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则协议自动废止。”200610月份香港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蚌埠成立了蚌埠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某景区建设项目,200612月至20073月间,被告人刘某在蚌埠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任工程业务经理期间,受公司委托被告人亲自经办,该公司与王某、陈某先后签订了三份工程承包合作协议。在合同签订期间,被告人刘某未经单位许可以需要活动经费、好处费为由,私自多次向王某、陈某索要现金计人民币16万元整。后因合同未实际履行,王某、陈某报案案发。案发后,刘某亲属退赃8万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蚌山法院经重审后作出与原审同样的判决。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市中院认为蚌山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性不当,应予以改判。刘某在蚌埠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发包权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联系促成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借签订、履行合同之机,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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