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蚌山法院2010年判处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蚌山法院经重审后作出与原审同样的判决。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市中院认为蚌山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性不当,应予以改判。刘某在蚌埠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发包权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联系促成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借签订、履行合同之机,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