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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致残 调解患者获偿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1-03-29 09:14:28 打印 字号: | |

来自怀远农村的村民李某在家干农活时右手中环指意外受伤离断,被基层卫生所紧急送往本市某医疗机构行断指再接手术,却因心疼住院费用,而于手术后7天,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强行出院,最终导致所接断指坏死的伤残后果。为此,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院在没有医疗责任的基础上,自愿补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0930上午8时多,李某在家务农时不慎被机械划伤右手,造成右手中环指大部离断、指骨外露的损害后果,被家人紧急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因缺乏必要技术设备,被紧急转入本市某医院行右手中环指清创探查+血管肌腱神经修复+骨折固定手术,术程顺利。伤情恢复期间,李某看到住院仅6天,医疗费用就花了5千余元,平均每天近千元支出。考虑到经济压力,李某要求出院回家静养,医院将其伤情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说明后未予同意。106,李某再次要求出院,医院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将上述事实在住院病历中予以载明,李某本人并在病历中签下拒绝治疗,一切后果自负的内容,并于同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继续治疗、1周后拆除内固定。1016,李某到医院拆线时发现所接手指坏死,被迫再次手术切除右手中环指,造成伤残后果。为此,李某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无果,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5085.70元(具体数额以伤残鉴定结论计算)。

医院辩称:对李某的整个治疗过程,院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治疗,并且术程顺利,术后给予抗生素治疗。现原告出现所接手指坏死的后果,不排除系其出院后其他原因导致。由于原告系治疗未终结,强行要求出院,院方已将所有可能后果详细向其告知,并记录在病历中,李某本人对此也签字确认。所以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本案李某在伤情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因为心痛住院费用,而主动出院。该节事实由医院出院的病历原件证实,李某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由于李某签下了拒绝治疗,一切后果自负的承诺,故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对其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李某较为激动的情绪,伤残后果的特殊性和对其未来生活能力的影响,法官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多方奔走于医院与患者之间,通过反复多次、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陈明事理,动以情理,晓以法理。与此同时,多侧面、全方位地引导双方权衡利弊,彼此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坐下来调解。医院表示虽对李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对患者的关爱和经济状况的理解,自愿补偿其抚慰金7000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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