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车辆“倾斜”,还是车辆“倾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执一词。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5月30日,某运输公司就其所有的大型货车(含挂车)向某保险公司投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92000元,保险费1776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5月31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30日二十四时止,受益人为某运输公司。当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2008年10月25日,运输公司的上述投保车辆在行驶至某工地时,发生挂车右后轮下陷,致厢体发生倾斜,钢材随之滑落,并压住已打开的右侧车厢板,车体本身并未触及地面。而运输公司以车辆倾覆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40000元。2009年10月21日,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未发生倾覆,损失原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运输公司遂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责任中的“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并非是运输公司投保车辆出险之状况。另外,运输公司提出索赔40000元的唯一依据是施救费发票,而该发票仅反映施救费2500元,其余损失运输公司无依据。施救费发票不能反映出处和施救单位,且开具时间是2009年3月21日,与车辆出险时间2008年10月25日相差近五个月,显然,施救费发票有瑕疵,不能单独证明运输公司支出施救费2500元的事实。为此,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运输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在法院建议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10000元,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