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7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持刀乘出租车到蚌埠市蚌山区某村被害人汤某家门口,通过打电话得知汤某不在家,后被告人打听到被害人在本村村民刘某家下象棋,被告人随即赶到刘某家,持刀将被害人汤某左手示指及右大腿砍伤,造成被害人左手示指伸肌肌腱断裂及右大腿内侧创口。经鉴定,汤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犯罪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交到法院18000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