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天然气,协商未成业主愤然起诉。经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开发公司在法院给付业主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业主当场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某开发公司给付王某违约金31661元,诉讼费用由某开发公司承担。某开发公司不服,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后,承办法官从王某处得知:与其遇到同样问题的业主还有二十余家,某开发公司提出给他30000元让其撤诉,并另外给他10000元,但他须承诺对拿到赔偿款的事实保持沉默,且该10000元要等到其他业主的诉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给付。该公司提出如此苛刻的条件,致本案在中院审理时调解工作就陷入僵局,王某也因此对该公司极为不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及矛盾根源,找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并籍此对王某和某开发公司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在分管院长的支持和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开发公司在法院给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王某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