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年级的小学生,竟然敢跟县政府叫板,与其对簿公堂。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治安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其职责就是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县公安局认定钟强存在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是证人张洪和丁斌的证词,但上述两位证人前后两次证词对主要事实部分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基本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的规定,在行政复议中,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况且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故钟强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时,主审法官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钟强父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钟父由衷地说:“庭审时你就细心指导我们如何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现在又耐心讲解,谢谢!我们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