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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状告县政府 被判败诉心也服
作者:金 煜  发布时间:2011-04-22 11:34:51 打印 字号: | |

一位6年级的小学生,竟然敢跟县政府叫板,与其对簿公堂。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治安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2010326下午2节课后,县某小学郑军老师在巡查校园时发现有几个社会闲散人员围着本校几个学生,便上前查看,社会闲散人员见状匆忙离开了。郑老师发现被围的学生中有一孩子叫钟强,便问他:“怎么回事,谁把这些人叫来的?”钟强讲:“不知道。”言语间,郑老师的右手与钟强头脸部有过接触。当天放学回家后,钟母发现钟强情绪低落便问怎么回事,钟强讲在学校被郑老师打了。钟父随即到学校理论,郑老师当即解释:“因为钟强曾经参加过学校举办的演讲比赛,自己对他印象不错,用手碰他的脸是一种抚摸,不是打他。”钟父并不认同郑老师的说法,其向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郑老师打人行为作出处理。2010612,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郑军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整的处罚。郑军对该决定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在复议审理中发现县公安局认定郑老师具有殴打行为的两位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由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县政府又找了三位当时在场的学生了解情况。三人均陈述郑老师的手接触过钟强的脸,但不是打。2010811,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钟强得知上述信息后,认为县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未追加其为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其职责就是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县公安局认定钟强存在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是证人张洪和丁斌的证词,但上述两位证人前后两次证词对主要事实部分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基本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的规定,在行政复议中,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不是“必须”,况且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故钟强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时,主审法官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钟强父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钟父由衷地说:“庭审时你就细心指导我们如何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现在又耐心讲解,谢谢!我们服判,不上诉。”

   该案现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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