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蚌埠市检方在办理蚌埠某学校副校长于某贪污、受贿一案时,于某供述收受了被告人杨某人民币2万元,该局遂决定立案侦查。经查,2009年5月,借用蚌埠市某工程公司名义的被告人杨某,在中标某学校学生宿舍隔墙改造及水电改造工程项目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增加预算等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导致工程无法进行,为了获得于某(另案处理)的帮忙,送给于某人民币2万元。后杨某在于某的帮助下工程得以顺利完工。杨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虑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