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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娘”不翼而飞 女婿状告“老丈人”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1-04-26 08:39:48 打印 字号: | |

不满16岁的新婚“妻子”小云结婚后仅12天,便不知去向,糊涂“丈夫”落的人才两空,愤而将“老丈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钱及贵重物品5万元。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

201012月,22岁的农村男孩小军认识了邻村的15岁的小云,两人一见倾心,双方对对方都产生了爱意,小军虽还年轻,但在农村也到了可以谈婚论嫁的年龄了,便托了媒人前往小云家说媒,小云的父母见小军老实本份,家境也算过的去,便同意了这门婚事,并按农村风俗习惯向小军提出要3万元彩礼,小军如数奉上,因小云年龄不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两家父母便决定按风俗习惯先给两个孩子举行婚礼,在结婚前几天,小云让小军买了金戒指、金项链等贵重物品。结婚当日,小云家人又以“万里挑一”的名义向小军要了10001元。婚礼在2011117如期举行,小云和小军同居生活了,可还是孩子的小云并不适应婚姻生活,婚后多次回娘家,并在结婚12天的一次回娘家后,就再没回自己的新家,小云的父母也找不到小云了,小军多方打听也无任何音信,看着自己的小新娘已经飞了,自己的多年存款也花光了,小军痛苦万分,后悔之余,找到“老丈人”大闹一场,并将“老丈人”、“丈母娘”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彩礼及贵重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两人未登记结婚,只是举行了婚礼,且时间短暂,故认为应该予以返还。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小云父母一次性返还小军15000元,小军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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