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在蚌埠诉讼了一起案件,胜诉后因对方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考虑公司在外地,不便于与法院联系,于是委托了蚌埠的一个公司的合作伙伴作为“执行代理人”,可没想到受委托人将法院执行到的物品私自变卖,并拒绝给付已变卖的款项,结果该公司将执行代理人又告到了蚌山区法院。
上海新新公司于2009年6月打赢了官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庭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老李作为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蚌埠某公司财产案件的执行阶段代理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至2010年6月份,法院将执行到的价值24.5万的财产交付老李,该执行案件结束。老李领取上述执行财产后,将部分财产予以变卖,自称卖了16万多,剩余财产搁置在老李找的仓库里。上海新新公司多次询问执行情况,老李都说没进展,无奈该公司于2010年9月份派人来蚌向法院了解情况,才得知真相。于是向老李要执行到的财产,老李称经公司同意,部分财产已变卖,另公司某领导口头答应给5万元劳务费, 再加上扣除执行费用,只同意给付8万元。公司自然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上海新新公司无奈又将老李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老李超出委托权限处置已执行到的物品,该处置行为又未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自己承担后果;但执行费用、劳务费用也是确实存在的,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账,最终达成共识,老李返还该公司执行款13万元,并及时结清。(文中人物和单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