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合伙做水果生意,退伙一方未执行口头协议,日前,蚌山区法院成功调结此案。
陆某与解某系蚌埠市某高校同学。2010年5月,双方合伙做水果生意。2010年10月20日,因生意亏本,解某要求退伙,陆某表示同意。双方口头达成协议:解某将其合伙出资的电动车和水果摊位以28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陆某。当日,陆某给付解某500元,并向解某出具了剩余2300元于2011年2月20日前付清的欠条。后因陆某到期未给付余款,双方由此引起纠纷。解某以欠条为据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给付2300元。
诉讼中,陆某以当初生意亏本,为照顾解某才同意其退伙为由拒绝给付余款。承办案件的法官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反复做调解工作,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给付原告了解某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