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去唱歌,停车起纠纷,互相殴打均致伤并获刑,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大、罗二、田二、田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大、罗二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罗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田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田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