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六个月内饮酒、进入游戏厅等场所。
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为慎重量刑,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解释,走访了被告人社区矫正办,被告人社区矫正司法所出具愿意帮助对其帮教及平时表现的书面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条件重新作出的规定,禁止被告人在六个月内饮酒、进入游戏厅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