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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进游戏厅伤人 禁酒六个月禁入游戏厅
作者:邵卫东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1-05-18 09:34: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的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六个月内饮酒、进入游戏厅等场所。

2011315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蚌埠市某游戏厅玩游戏机,因琐事与当班服务员发生争执。游戏厅老板朱某、王某赶到现场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朱某、王某发生纠纷,双方相互厮打。王某某持凳子将受害人王某眉骨砸伤,造成右面部三处创口,疤痕累计长度6.2CM,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为慎重量刑,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解释,走访了被告人社区矫正办,被告人社区矫正司法所出具愿意帮助对其帮教及平时表现的书面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条件重新作出的规定,禁止被告人在六个月内饮酒、进入游戏厅等场所。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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