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与十几万的抚养费捆绑在一起,5年来,她多次要求变更抚养权,她究竟是真心关爱孩子的成长还是另有所图?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小艳和小龙系自由恋爱,婚后不久就有了可爱的儿子小天,一家三口倒也其乐融融。2006年,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小艳赌气提出离婚,小龙劝说无效下只好同意。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天由小龙抚养,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均属小龙,以抚养儿子用。如果小龙不能或不愿抚养儿子可由小艳抚养,应将原有钱款总数16万减去每年生活费6千和学费给予小艳。离婚后不久,小艳后悔了,便以探视孩子为由经常回家。小龙因为工作原因常需要出差,小艳就势住在家中带孩子,可谓“离婚不离家”。小艳本以为过不了多久,两人就会复婚,没想到小龙将一个女人带回来并称自己要结婚了。小艳只好搬离了原属于自己的家。由于小天与新妈相处得不太融洽,小艳数次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或因小龙保证善待孩子而撤诉,或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自2009年7月起,小天就和小艳共同生活,小龙未给付一分钱抚养费。嗣后,小艳得知小龙卖掉了原来的房屋,又重新买了一套住房,因担心儿子的抚养费被挪用,小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小龙返还剩余的抚养费14.2万元。
庭审中小龙称:小艳多次起诉的目的就是想要孩子的抚养费,而不是真正关心孩子。因为小艳娘家经济条件很差,现在又准备买房子,缺钱。自己已用抚养费给小天投了11万元的保险,请求法院驳回小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艳和小龙作为小天的亲生父母,两人均有抚养教育小天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更有利于小天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地保障小天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充分听取小天的真实意愿。现小天已年满10周岁,其明确要求与母亲小艳共同生活,小艳又有抚养能力,况且小天已实际跟随小艳共同生活1年多,故小艳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离婚时已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成子女的抚养费,并由抚养孩子的一方负责保管该款,故小艳要求小龙返还抚养费14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小龙未征得小艳同意,擅自用小天的抚养费购买保险,小龙应将投保人变更为小艳或提前解除保险合同,赎回保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小龙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天变更由小艳抚养;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小天剩余抚养费142000元返还给小艳(含11万元保费)。
看到判决结果后,瘦弱的小艳哭了,为了孩子,自己受了5年的委屈,被人误解为“另有所图”,现在法院终于还了自己一个清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