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绝育”母亲又因孩子抚养权打起了官司。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归母亲张某所有。
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6日生育长女小雪,2007年12月27日生育次子小亮。后张某、秦某因感情不和,2009年8月28日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小雪、婚生子小亮均归被告秦某抚养,此前,张某已做了“绝育手术”。离婚后,张某顿时后悔在离婚时草率地同意将子女的抚养权都交由秦某抚养,后多次向前夫秦某提出要求抚养一个子女,但均无济于事。于是张某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婚生女小雪判决归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调解离婚时虽然约定婚生女、婚生子均归被告抚养。但因原告已做绝育手术,又无其他子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小雪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且小雪判归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