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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老人猝死他乡 提诉讼家人索赔22万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05-19 16:51:19 打印 字号: | |

年过花甲的柳某在出国旅游时不幸猝死,柳某的家人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为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20093月,64岁的柳某与妻子二人与蚌埠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柳某等人到泰、新、马旅游。在马来西亚旅游过程中柳某死亡。原告认为,柳某与被告之间已构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起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2万元。 被告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旅游合同的约定,被告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旅游合同纠纷之诉中,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柳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前往泰、新、马旅游,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柳某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抢救阶段诊断为急剧的后部心肌梗塞,柳某的自身健康状况系导致发病、死亡的部分原因,其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旅游团旅游时,未针对老年旅游团进行提醒与告知,在柳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形下又将此旅游业务转包给其他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地接导游在接团后,未及时发现柳某病情,亦未安排及时就诊,旅行社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对此负有过错,应对柳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据此,蚌山法院多次向原、被告阐明法律,耐心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最终,旅行社一次性向柳某的亲属赔偿各项费用9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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