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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门前的和解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1-05-23 09:59:49 打印 字号: | |

519中午13点,气温摄氏35度。在蚌埠市行政拘留所大门前,被执行人终于松口了,愿意和解。

拿着执行和解协议书,23岁的蚌埠小伙李明竟嗫嚅着说不出话来。“孩子残废了,厂子倒闭了,这钱俺想着再也要不回来了,让俺咋谢法官呢!”李明父亲边说边擦着脸,沧桑的脸上分不清是汗水还是泪水。

“这孩子,四年里有200天都在住院。”李明父亲至今仍不太愿意提起儿子是怎么致残的。2007年,蚌埠市郊农民李明应聘到蚌埠市鑫帆橡胶有限公司任操作工,月基本工资500元。20075122355分,他在上夜班时被机器绞伤,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肱骨骨折伴挠神经损伤、右股骨骨折、右胫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股骨内髁骨折,住院治理127天。2008620日,李明再次住院,进行全身多处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87天。

李明后被认定为工伤,一年后,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2008129日,李明与该公司达成了有关工伤赔偿的承诺书: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由赵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是蚌埠市某单位职工,在办理了病退后自主创业,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双方因其他费用协商无果,李明起诉到了蚌山区法院。

法院于2010618日作出判决,由该公司和赵某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53549.1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李明申请蚌山区法院执行。执行局法官先是找到该公司,可公司已经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局转去查封赵某工资,可负债累累的赵某的工资已被别的法院另案执行,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518,执行法官偶得知赵某在淮南市三和乡政府附近又参与开办了一家橡胶制品厂。519一大早,执行法官就驱车赶往淮南,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协助下,找到了赵某,将赵某依法传唤到了田家庵区法院执行局,一听说要他还款,赵某的头摇得像“拨浪鼓”一样,态度强硬,推脱的理由一大堆,执行法官一一进行了释法解释、反复劝说,仍无济于事。于是执行法官果断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返回蚌山区法院,通过了法定程序后,赵某被执行法官送往拘留所,路上法官仍不停地在做赵某的工作。于是在拘留所门口,上演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赵某每月还款2000元,自20116月起至还清为止,善良的李明一家对赵某表示了谅解,同意暂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被执行人不是目的,我们的愿望是化解纠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年中,我办理执行案件上百件,但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可能一生中就一次,我不能给法官这个称号摸黑!”谈起为何婉拒李明一家的请客要求,饥肠辘辘的执行法官如是说。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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