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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不白房屋被拆 农妇诉请信息公开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1-06-07 09:35:08 打印 字号: | |

自己承包的土地、养殖场和建造的房屋被宣布已纳入征地范围,但关于征地拆迁的相关政府信息却无处得知。怎么办?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我市首例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案件。

马大姐是我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养殖场、承包地等。2010年,马大姐被告知上述土地属于征地拆迁的范围。虽然马大姐的文化程度不高,但平日喜欢看法制栏目的她对有关法律知识也略知一、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拆”的明明白白,马大姐向我市某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未得到任何答复,马大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书面公开拆迁人在申请人房产、养殖场、承包地等所在土地进行拆迁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所有立项文件。

某委认为:首先,自己不具有公开被诉求信息的法定职责;其次,自己在收到马大姐申请后的第3天就电话通知其到所在辖区的区某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最后,马大姐已从区某委获取了相关信息。综上,请求驳回马大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马大姐对某委的上述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该委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告知,自己从其它途径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不能免除该委的告知义务。

庭审后,某委向马大姐送达了书面告知书,明确马大姐申请的内容不是其制作,请向区某委申请查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马大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某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某委不具有向马大姐公开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故马大姐要求某委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某委应告知马大姐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但某委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某委在诉讼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告知了马大姐相关信息,但已超过法定期限(15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然而某委有错必纠的做法,对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确认某委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二、驳回马大姐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委的相关领导感慨地说:“今后,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及时关注老百姓的要求并快速予以答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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