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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诉求七万五 一元赔付息纷争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1-07-04 09:45:58 打印 字号: | |

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瑕疵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元,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的调结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是在上海工作的蚌埠人,教授级建筑工程师。周某为了孝敬老家年迈的父母,于20072月与被告蚌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高档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共200余平方米,房屋总价款近100万元。作为建筑领域的专家,在合同签订后,周某就不时到被告建筑工地实地查看其购买住宅工程施工情况,并对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提出了种种异议,被告未予理睬。20099月,周某按被告要求办理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在进行验收时,周某就房屋质量问题正式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后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产生的违约责任及其它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住宅小区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周某父母也已搬进居住,该案如果能调解结案将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协调,原、被告双方终于在庭前坐到了一起。被告单位代表及代理人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并真诚的向周某进行了赔礼道歉。被告的高姿态赢得了周某的谅解。于是双方在愉快的气氛中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周某语重心长的说:“起诉并非为了赔偿款,只是希望被告在以后的施工中能更加重视工程质量。作为蚌埠人,衷心希望家乡能拥有更加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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