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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大闹派出所 妨害公务自担责
作者:王林 徐俊  发布时间:2011-07-11 10:05:33 打印 字号: | |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数千年的酒文化代代传承,醉酒闹事的人往往丑态百出,蚌山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王某对自己的酒后行为懊悔不已。

20101122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出租车回家,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该司机报案。当日凌晨312分许,黄庄派出所民警刘浩、倪辉接警后赶到现场。王某不给钱也不愿下车。经民警劝说,出租车司机自认倒霉,没要乘车费便离开了。鉴于当时无法查清王某具体的家庭住址,同时为了防止王某闹出其他事情,警方准备把王某带回派出所待其酒醒。被告人王某很乐意地主动上了警车。警察把王某刚带至派出所,王某自己突然间窜到一间办公室并把门反锁上,任由民警敲门就是不开。民警担心出问题,便把门撞开,刘浩、倪辉将王某拉出办公室的过程中,王某酒劲大发,突然用头猛地撞向被害人刘浩的左侧眼部,造成被害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浩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蚌山区法院以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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