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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净身出户 解脱梦魇婚姻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1-07-14 10:17: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李某终于从法官手中拿到了准予离婚判决书,由于妻子赵某没有上诉,他终于结束了与前妻长达十七年的婚姻。而此前,为了结束这段已经死亡的婚姻,李某与赵某吵闹数年,两上法庭,并自愿放弃价值200余万元的家产。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李某和赵某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现有家庭财产均归赵某所有。

李某和赵某系自由恋爱,199510月登记结婚,199611月生育一子。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李某工作单位搬迁到合肥后,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疏于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激化,冲突增多。李某曾经于2010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未经准许。现李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

赵某辩称:李某诉状内容不是事实,我们有着深厚的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有一个稳定的家,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共同财产应该考虑到我是女方,要求给予照顾。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需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之上,有情才能有爱,只有夫妻互敬互爱,婚姻才能幸福长久。而李某和赵某因为性格差异,并相互不能谦让,造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李某调到合肥工作后,双方分居期间感情持续恶化,冲突不断。李某于20105月首次诉请离婚,虽未被准许,但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持续分居至今。现李某二次诉讼来院,赵某虽然不同意离婚,但根据首次判决后双方不仅未能调解和好,反而矛盾日趋激化,相互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满两年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因李某工作生活在合肥,而孩子一直随赵某在蚌埠就学生活,赵某也要求继续抚养,故可判予赵某抚养,对于抚养费用的给付,因双方均未提交收入证明,李某自认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予以准许。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李某自愿放弃现有家庭财产,赠与赵某所有,系其对自身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采纳。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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