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买房人与卖房人是朋友,卖房人收到买房人钱后,让买房人写收条,自己潇洒的在上面签了一个名,结果引来后患无穷。
李山与王军是多年的好朋友,王军近日想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李山得知后便同王军联系。王军的房屋因为没有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手头又很紧,王军向李山提出先从李山处拿5万元用于办理证件,办好后,再具体谈买房事宜,于是,李山给了王军5万元,因为王军字写的不好,就让李山写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李山现金5万元整(50000)”,王军在落款处签了自己的名字。事后,双方口头约定了房屋价格等事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遇到困难,致使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何时能办理还遥遥无期,李山要求解除合同,让王军立即退款,王军已把钱花的差不多了,一时又拿不出这么多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山经常喝过酒后找王军闹,王军无奈之下避而不见,李山一气之下,将王军诉讼来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王军收到诉状后,一头雾水,怎么出来个双倍返还定金呢?来到法院一看,收条“今收到李山现金5万元整(50000)”紧接“(50000)”后,多了“购房定金”四个字,李山说写收条时就讲定这5万元是购房定金,王军则说当时没有讲是购房定金,只是购房款,也没有“购房定金”四个字,这四个字是后加的,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因为整个收条都是李山书写的,是同时书写还是后加的,难以界定,即使通过鉴定也很难明辨是非,使整个案件陷入僵局。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本案以王军赔偿李山一万元经济损失调解结案,但仍给了王军一个沉痛教训,再三表示当时如果自己写收条,或在“(50000)”后紧接着签名,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明白了在出具法律意义的文书时,一定要明确、清楚,当时多写几个字,多些细心,事后会省去很多纠纷与麻烦。(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