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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见利毁约 促调解双倍返还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1-07-18 09:07:1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房价不断飙升,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未过户前卖家因房价暴涨而情愿毁约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不断出现,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案件,卖房方一次性支付双倍定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02月,李某和王某通过本市某房产事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本市某市场门面房一套,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房产登记变更时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王某也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并约定320一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手续。319,李某打电话给王某预约20日何时前往办理手续,但王某一改往日和蔼的语气,告诉李某自己还需好好的考虑一下不急过户,李某也没当回事,同意缓一缓,但事后李某又多次打电话联系王某,王某均有意拖延,李某无奈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双倍违约款20万元。

蚌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和李某及王某的谈话,了解到原来因为房价一路上扬,王某临近的同面积的门面房均已卖到了130万元左右,王某希望能提高售价再进行过户,如李某不愿加价,可以退还定金。李某则认为双方合同都已经签好并支付了定金,王某现在的行为就是背信弃义,自己坚决不愿意加价,就算不买了也不能只返还10万元就算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别找李某及王某谈话,告知双方虽然已经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我国物权法明确载明,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为不动产需过户物权才发生转移。所以李某和王某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未到产权产籍部门变更登记,故物权还未发生变动,房屋还是王某的合法财产。但王某一方毁约,须以承担定金罚则为代价,“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定金交付方如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需返还即可。现王某主动违约,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王某在法官释法的情况下立即支付了20万元双倍定金,李某则满意的办理了撤诉手续。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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