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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引发纠纷 一拳打掉九千元
作者:王林 徐俊  发布时间:2011-07-19 10:01:39 打印 字号: | |

  远亲不如近邻,和睦才能安居乐业,用拳头解决不了邻里纠纷。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邻居间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李刚(化名)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李刚与李勇(化名)系邻居。2011329,被告人李刚因门口下水道一事与被害人李勇在协商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后被告人李刚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勇的面部,致被害人眼部挫伤,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经鉴定,李勇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刚经公安机关传唤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1513,被告人李刚与被害人李勇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勇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李刚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刚系初犯、对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得到谅解、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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