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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牢狱不“过瘾” “二进宫”再住十四年
作者:王林 徐俊  发布时间:2011-07-22 08:30:2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07年元月刑满释放,近日蚌山法院同样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0年11月32011年1月10,短短2个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等人预谋携带断线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蚌埠市蚌山区、禹会区、龙子湖区共计71户被害人家,采取撬门入室进行盗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71起,盗窃财物种类繁多,数额巨大,除人民币现金115680元外,还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笔记本电脑、相机、皮包以及被害人收藏的“开国大典纪念币”袁大头银元、毛主席像章、国民党时期纸币、龙洋银元等。经计算李某参与盗得现金人民币及其他物品总价值359951元,另外参与盗得美元538元,欧元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及其同伙赵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大部分犯罪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盗窃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李某其余同伙亦已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王林 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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