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07年元月刑满释放,近日蚌山法院同样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及其同伙赵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大部分犯罪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盗窃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李某其余同伙亦已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