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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女工 三被告领刑罚
作者:张勇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1-08-01 10:16:23 打印 字号: | |

熟悉的上下班路,不期而至的危险。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女工下班途中的抢劫案。

201122121时许,被告人刘丹伙同陈龙、丁宏亮预谋抢劫,并购买了弹簧跳刀、口罩等作案工具,后该三人在蚌埠市百货大楼、三马路、蚂虾街寻找目标,伺机实施抢劫。当晚23时许,被告人刘丹、陈龙、丁宏亮从蚂虾街尾随下班回家的受害人胡女士。中途丁宏亮认为受害人没有钱而不愿实施抢劫,并因此与刘丹发生争执而离去。刘丹、陈龙则继续尾随受害人,尾随到南山路纬一小区时,刘丹、陈龙两人持刀对受害人进行抢劫,遭到受害人的反抗,在抢劫过程中刘丹持弹簧跳刀对受害人背部捅了5刀,陈龙持带刀鞘的长刀击打受害人头部,发现有路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胡女士所受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龙于201132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刘丹、陈龙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丹、陈龙、丁宏亮通过预谋,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宏亮在这起抢劫案件中,虽自己没有实施暴力,亲手实施抢劫,但其参与了预谋,在抢劫过程中,没有能够阻止其他被告人实施抢劫,对抢劫的后果,应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没有抢到财物,且致被害人轻微伤,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宏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丹、陈龙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刘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丁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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