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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罪被假释 假释未满又犯罪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1-08-02 09:37:45 打印 字号: | |

20053月,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前几天又将人打成重伤。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11162230分许,在蚌埠某飚歌城五楼电梯口,被告人洪某(已判决)的女友王某(取保候审)在上电梯时与被害人程某相撞,二人发生争吵、程某朝王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被洪某和程某的朋友吴某劝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洪某、王某纠集刘某、史某(在逃)等人在快乐老家飚歌城楼下把被害人程某、吴某拦住并将二人打伤,吴某被打成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3月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8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1125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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