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前几天又将人打成重伤。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8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1月25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