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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天作案71起 疯狂过后领重刑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1-08-05 15:23:4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张某四人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短短69天内结伙入户疯狂盗窃71起。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赵某、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0113115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孙某;201011222011110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孙某、张某,经预谋,携带断线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蚌埠市蚌山区、禹会区、龙子湖区计71户被害人家,采取撬门入室进行盗窃。

盗窃过程中,四人分工明确,由张某准备作案工具撬棍,孙某准备作案工具断线钳。选择作案对象一般是用钢筋焊接的防盗门。盗窃时,防盗门锁由赵某用断线钳剪断,木门由李某、张某用撬棍撬开,孙某负责望风。

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参与盗窃71起,参与盗得现金人民币及其他物品总价值359951元,另外参与盗得美元538元,欧元5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69起,参与盗得现金人民币及其他物品总价值357351元,另外参与盗得美元538元,欧元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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