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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者被打 打人者领刑
作者:张玫 陈维维  发布时间:2011-08-08 09:42: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11122330分许,被告人刘某与陈某等人在蚌埠市某迪吧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殴打,该迪吧老板被害人李某在制止过程中右臂被被告人刘某用木板打伤,造成被害人右桡骨骨折。2011123,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226,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刘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李某作出了经济补偿,得到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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