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自己系被继承人夫妇唯一的女儿,被告则辩称自己为被继承人夫妇唯一养子。原、被告均宣称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子女,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奇怪的继承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夫妇唯一女儿,被告杨某系被继承人远房亲戚。1992年被告从户籍所在地凤阳县迁来蚌埠做生意,临时住在原告父母家。1993年4月16日、1994年5月21日原告父母亲相继去世。因被告在蚌埠无住房,并且原告一直在外地居住,故同意被告一直居住父母的房屋。1999年底原告父母的房屋拆迁,原告在电话中委托被告办理拆迁相关事宜。房屋拆迁还原后,被告仍一直居住在还原房里。现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房屋,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腾房。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父母所有的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杨某则辩称: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原告无证据证明与两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被告才是被继承人夫妇唯一养子,1999年拆迁的时候由被告代替父亲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且2009年经过公证后还原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告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本案被告杨某作为被继承人夫妇的唯一子女,有公证处公证、诉争房屋所在地某街道及居委会证明为依据,且房屋也顺利的过户到了杨某名下,杨某应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原告虽诉称自己系被继承人唯一子女,仅提供了原某居委会证明一份,且该居委会早在几年前因调整已撤消,又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最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从法院撤回了起诉,待证据搜集充分后再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