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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到病房 惯犯进牢房
作者:张玫 陈维维  发布时间:2011-08-16 15:58:0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常某1983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近日,又因盗窃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12722时许,被告人常某窜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9906号病房,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仇某放在病床上的黑色外套盗走,内有现金5000元,后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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