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淮南的90后赵某与刚满16周岁的吴某,因缺钱花,就相约来蚌埠“玩车”,并将盗窃的摩托车骑回淮南销赃。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涉案被告人处以刑罚,对未成年被告人吴某依法减轻处罚。
201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吴某伙同程某等五人从淮南市窜至蚌埠市, 在某住宅小区内盗窃作案七次,盗得各类摩托车七辆。骑回淮南后销赃,七辆摩托车共计得赃款人民币18700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61330元。其中的一辆摩托车,经被告人崔某介绍卖给了被告人马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吴某系共同犯罪,且系流窜盗窃作案,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马某、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崔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