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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别人项链 累犯又进班房
作者:张 玫 陈 维 维  发布时间:2011-08-29 10:06:4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刘某2007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又诈骗别人项链。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111220许,被告人刘某在蚌埠市钓鱼台三巷附近一家游戏厅玩游戏时,看到被害人李某颈部带有一条金项链,就想把该项链骗到手,便谎称让被害人陪其回家一趟,后二人乘出租车到蚌埠市朝阳路“永和豆浆”门口,被告人刘某称其项链丢了,向李某提出借其项链用一下,回家让其母亲看看,好找其母亲要钱,李某把项链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刘某让李某在“永和豆浆”门口等他,后被告人携带项链从自家东面的一条小路绕到红旗二路,又到蚌埠市朝阳路某典当行,把该项链以5000元的价格典当。经鉴定,该项链重24.02克,价值人民币8170元。案发后,项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刘某已退出赃款5000元,发还某典当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项链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退出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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