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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1-09-05 09:36:12 打印 字号: | |

新买的爱车还未来得及上牌照就发生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沮丧的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王先生保险金2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以其购买的马自达新车在被告处投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出险,共花去修理费2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2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未到公安部门办理新车临时牌照,没有上路资格,不属于保险责任,故被告不应支付保险金。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以其所有马自达轿车在被告处投车辆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纳了保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9800元,且不计免陪。现原告为维修投保车辆花费2万元,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被告以原告未办理临时牌照为由拒赔,因原告未收到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且被告未对免责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故被告以未办理临时牌照属免责事由的抗辩理应不能成立。再者,被告在明知原告新车无牌照的情况下,仍同意承保,并按照原告提供的车辆发动机号码等相关内容与原告签订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其是否领取临时牌照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蚌山法院作出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万元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并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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