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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紧急刹车 乘客摔伤获偿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1-09-08 10:59:28 打印 字号: | |

王大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驾驶员违章操作急刹车进站,导致其被摔成左侧股骨颈骨折而致残,但公交公司在支付了王大姐的住院治疗费后却对其他项目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王大姐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大姐25万余元。

201127年初五,王大姐外出走亲戚,乘坐某路公交车途经蚌埠铁路技校站时。因驾驶员车速太快,违章操作,一个紧急刹车,巨大的惯性将王大姐从车厢后排猛甩至车厢前部的地板上,造成受伤。后被该车驾驶员急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并在医院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造成王大姐伤残后果,伤残等级为10级。现因双方对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协商无果。故王大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更换髋关节费用等合计人民币3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交公司辩称,对此次事故的过程及责任予以认可,公司也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了全部的医药费;但因公司是社会公益企业,一直在亏损经营,现王大姐赔偿请求过高,请求法院合理裁判。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王大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替代承担。对于已经实际产生的各项费用,法律有规定的予以准许,对超过部分依法予以扣减。由于髋关节的更换有十年使用年限,王大姐今年仅56岁,后期可能还需要一到二次更换,如果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诉讼更换髋关节费用,则可能有不可预测的风险。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请当事人各方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尽量协商解决。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做工作,公交公司在已先行赔偿王大姐5万余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次拿出20万元赔偿给王大姐,双方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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