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江酒后驾摩托车回家,撞到树上身亡,孙江的父母、妻儿以陪饮人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陪饮者被判承担15%的民事责任。
法院查明:孙江的直系亲属为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即本案四原告,均为城镇居民。儿子小孙为孙江的唯一被扶养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孙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故应对自己醉驾身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曹帅、马远、贺雨与孙江同桌喝酒,明知孙江驾驶着摩托车且过量饮酒会使身体受到损害,应当对同饮者过量饮酒予以控制。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实曹帅、马远、贺雨对孙江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孙江饮酒时,对孙江饮酒过量具有放任行为。且在散席后未对孙江的醉驾行为尽到合理的劝阻义务,也未能将孙江安全护送回家,因此,三被告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定以15%的责任比例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曹帅、马远、贺雨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14795.46元的15%,即62219.32元。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