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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人撞树身亡 陪饮者被判担责
作者:王阿晶 莫富强  发布时间:2011-09-08 11:01:01 打印 字号: | |

孙江酒后驾摩托车回家,撞到树上身亡,孙江的父母、妻儿以陪饮人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陪饮者被判承担15%的民事责任。

20114201930分许,孙江(已去世)应被告曹帅、马远的邀请驾驶摩托车前往蚌埠市某排档吃饭,同桌的还有被告贺雨。席间三被告与孙江共同饮酒,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约9两)、一件啤酒(12瓶)。21时许,被告曹大康、柳荫(被告曹帅的父母)给四人送了一份田螺后离开,前往一朋友吃饭所在的蚌埠某砂锅店。因两店相距不远,孙江、马远等四人散席后,被告曹帅提出其父母在附近吃饭,叫三人同去坐坐。孙江便又骑摩托车随三被告前往被告曹大康、柳荫所在的某砂锅店。因当时天色已晚,被告马远和贺雨到后没多久就率先离开,孙江和被告曹大康、柳荫、曹帅也与之后相继离开。因孙江饮酒后驾驶着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路边树木相撞导致意外身亡。后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鉴定,孙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100ml。现孙江的亲属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因孙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孙江的直系亲属为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即本案四原告,均为城镇居民。儿子小孙为孙江的唯一被扶养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孙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故应对自己醉驾身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曹帅、马远、贺雨与孙江同桌喝酒,明知孙江驾驶着摩托车且过量饮酒会使身体受到损害,应当对同饮者过量饮酒予以控制。本案中虽没有证据证实曹帅、马远、贺雨对孙江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孙江饮酒时,对孙江饮酒过量具有放任行为。且在散席后未对孙江的醉驾行为尽到合理的劝阻义务,也未能将孙江安全护送回家,因此,三被告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定以15%的责任比例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曹帅、马远、贺雨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414795.46元的15%,即62219.32元。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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