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高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家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