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直击
抢劫的哥几百元 精神病患者获刑
作者:张勇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1-09-15 08:17: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高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12023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蚌埠市龙湖春天北门以乘车为名,乘出租车行至龙湖春天三期工地西门前,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现金200元,当晚被告人高某至蚌埠市宏业路中房广场附近,又以乘车为由乘坐另一辆出租车,行至龙湖春天三期工地附近,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现金16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赃360元,已分别返还被害人。2011418,经鉴定,高某犯罪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家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