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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的房子妹妹卖 合同无效定金返还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11-09-15 17:11:45 打印 字号: | |

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是姐姐,可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却是妹妹。姐姐事后不承认要卖出房屋,买受人将姐妹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赵丹于赵红是一对亲姐妹,姐姐赵丹名下有一处坐落在A区的房产,魏某因工作原因急于购买A区房屋一套,4月份通过中介的介绍,魏某和赵红取得了联系并实地查看了房屋。满意之余表示想买下该房,双方遂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赵红将赵丹位于A区的房产作价30万元卖于魏某,魏某先支付定金壹万元,余款在半个月后房产过户时支付,合同签订后,魏某依约支付了1万元定金。转眼间半个月到了,魏某联系赵红要求过户,但赵红以姐姐赵丹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魏某气愤之余起诉至法院,要求姐妹俩支付违约双倍定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赵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赵丹所有的房屋,且原告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赵红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经过赵丹的授权或追认,故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赵红应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定金1万元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赵红于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某定金1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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