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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身亡 医院被判赔28万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1-09-20 10:07:12 打印 字号: | |

因医疗机构存在病情观察和诊断治疗不及时等原因,到某医院生产的孙女士产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孙女士的近亲属向医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原告28万余元。

先生和孙女士先于2003年生育一子, 2009年,孙女士再次怀孕并与蚌埠某医院建立孕产妇定期保健检查关系,并于2010527在该院生育一女婴,但随后孙女士因发生产后大出血,病情不断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至6411许离开人世。为此,女士父母、丈夫、儿女等五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81032.5元的60%34861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院对女士的治疗行为虽然存在病情观察不仔细,对围生期心肌病诊断及治疗不及时等医疗过错行为,但按照鉴定书的意见,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在50%,故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比例没有依据,请求按照鉴定结论合理确定责任。同时五原告诉请赔偿项目部分标准过高,请求法院综合确定数额,合理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士损害结果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对女士的治疗行为存在着病情观察不仔细,对围生期心肌病诊断及治疗不及时等医疗过错行为,认为与女士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50%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女士因怀孕于2010527到医院生产,双方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院存在病情观察和诊断治疗不及时等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女士因发生产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据此,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应扣除女士病情本身存在的围生期心肌病、产后出血、肺部感染等多因素综合作用对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力,确定责任比例为50%。对五原告赔偿项目中的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予以确认,对超出部分予以核减,综合确定为571032.5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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