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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生牢狱不思悔改 贪图小利再进大牢
作者:王林 徐俊  发布时间:2011-09-28 09:41:04 打印 字号: | |

1983年韩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韩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6月142030分许,被告人韩某以300元的超低价格从他人处购得锁芯已被撬别的黑色银羚牌125型摩托车一辆。被告人韩某将该车推行至蚌埠市涂山路与纬四路交叉口西200处,被巡逻民警发现,盘查时发现摩托车锁芯已被撬坏,韩某支支吾吾,不能提供该车合法手续,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内六角扳手、弯头铁钉等疑似作案工具,并从摩托车座位下储物箱内发现受害人的联系方式,从而确定受害人的事实。遂将韩某当场抓获。后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237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韩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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